修订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6页(314字)

为修改1969年责任公约而制订的国际公约。

1978年发生的“阿莫克凯迪斯”轮油污案造成的巨大损失,使人们认识到,1969年责任公约所规定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已远不能满足油污受损方的索赔要求,应对之进行修改。为此,国际海事组织于1984年在伦敦召开外交会议,通过了1984年议定书。议定书将适用的船舶扩大到空载船舶,把鲸油从持久性油类中删去。

议定书着重修改了有关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具体内容是:5000总吨以下的船舶最低赔偿限额为300万、特别提款权,以后每吨加算420万特别提款权,但是,无论如何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5970万特别提款权。

议定书至今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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