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8页(426字)

为统一国际航行船舶吨位丈量原则和方法而制订的国际公约。

丈量船舶吨位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在海上运输中,不同国家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同一船舶获得相同吨位数是十分重要的,不然的话,将会在以船舶吨位作为收费依据,或以船舶吨位作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基础等场合造成混乱。为此,国际海事组织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在1969年制订了本公约,自1982年起生效。我国于1980年批准了该公约。

公约规定船舶吨位丈量的基本原则是:以总吨位反映船舶的大小,以净吨位反映船舶的赢利舱容;船舶吨位丈量不应影响船舶的设计,不应妨碍安全或效率的结构布置,吨位计算应在造船初期即可确定,尽可能利用设计图纸,避免和减少现场丈量的繁重劳动;计量应尽可能简单,不受船舶结构细节的影响,避免在上层建筑的免除方面作不必要的规定。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公约确定了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计算公式,并对国际吨位证书的具体格式作了详细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