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7页(645字)

关于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方面最低标准的国际公约。

在海运领域里发生的海损事故中,因海员素质不高造成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何提高海员素质,成了确保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的一个紧迫课题。为此,国际海事组织于1978年在伦敦制订了本公约,自1984年起生效。我国于1981年批准了该公约。公约的宗旨是,制订一项一致同意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最低标准,增进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各缔约国有义务制订相应的法律规章,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公约得到充分和完全的实施。

对于非缔约国船舶,不给予比缔约国船舶更优惠待遇。除军舰、政府公务船、渔船等外,公约适用于在悬挂缔约国国旗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公约规定,船长、高级船员或一般船员的证书,应发给按照公约附则的规定,主管机关满意地认为在服务、年龄、健康、训练、资格和考试各方面都符合要求的应试者。在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如认为对人员、财产和环境不致造成危险时,可颁发特免证明,允许某一指定的海员在某一指定的船上,在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担任其并未持有适当证书的职务。但无线电报务员和话务员不得特免。公约由6章及23个大会决议组成。

这6章的内容是:第1章总则;第2章船长——甲板部;第3章轮机部;第4章无线电部分;第5章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第6章精通救生艇业务。总数达23个的大会决议,都是关于船上各类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原则和培训与资格等。

我国现行的海员考试发证方面的规定,是按公约的精神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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