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公约议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8页(237字)

为进一步明确1926年制订的《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公约》某些条款的含义而制订的国际公约。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34年订于布鲁塞尔,自1937年起生效。为了消除对1926年公约中“由国家经营的船舶”一语在解释上的差异,议定书特声明如下:各国期租或程租的船舶,只要它们专为政府使用,而不是用于商业目的,则这种船舶及其所载货物,都不得成为拿捕、扣押或滞留的对象。

但是,这种豁免权毫不妨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一切其他权利或要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