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船舶载重线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8页(502字)

国际航行船舶确定船舶载重线时应遵守的原则和方法的国际公约。

最早的船舶载重线国际公约订于1930年,我国于1957年承认该公约。随着造船业的进步,1930年公约已日显陈旧。为此,国际海事组织于1966年在修改1930年公约的基础上,制订了1966年公约,自1968年起生效。我国于1973年接受了该公约,同时作了如下保留:“关于中国沿海区域的划分,不受公约附则2第49条和50条有关规定的约束。”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正本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和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证书的主管机关。

附则1为“载重线核定规则”,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勘划船舶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并根据船舶强度、结构、密性和稳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标准。附则2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规定了各种载重线的适用航区和季节。

附则3为“证书”,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和免除证书的格式。国际海事组织于1971年、1975年、1979年和1983年分别对公约的附则作了若干修正,并于1988年在伦敦通过了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船舶载重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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