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5页(756字)

在我国的三资企业办理的各项保险。

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以及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这两个法规明确在我国的三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至于投保什么险别,则要视企业的经营性质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企业对风险保障的主观要求而定。

三资企业通常涉及的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1)进出口运输货物保险。建厂办企业所需的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商品和企业的产品返销国外需分别投保进口或出口运输货物保险。(2)建筑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建造厂房、办公楼或需安装设备的单位,为使建筑或安装过程中所遭受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的保险。

为转嫁建筑或安装工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经济赔偿可附加投保第三者责任险。(3)机动车辆保险。

(4)机器损坏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在运行中造成机器设备损坏在投保此险后得到补偿。

(5)营业中断保险(利润损失险)。保障保险财产或机器设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坏而导致营业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6)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位派出国外进修或实习的人员,在出国期间发生意外时能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所投保的险种。

(7)中方职工养老金保险。为保障中国职工年老退休后的养老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怃恤费给付的上海市地方性法定保险。

此外还可根据需要投保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电脑保险、现金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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