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6页(576字)

属财产保险范畴,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在传统的火险基础上设计的一种适用范围广泛的险种。

保险标的主要为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商品、个人衣物、行李、家具等等各种物质财产。我国的三资企业、三来一补、租赁业务、银行外汇贷款项目、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商机构等所拥有、租用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及商业机构的财产通常使用《财产保险条款》。

我国现行条款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该条款主要承保由于自然灾害和指明的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

条款由六个部分组成:(1)保险财产范围,规定了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财产都可作为保险财产范围;(2)特约保险财产,列明了需特别约定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类别;(3)责任范围,财产险条款属列明责任方式,即明确保险责任有火灾、爆炸、水管爆裂和暴风雨等自然灾害以及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造成的损失;(4)除外责任,共有9条,总体说明列明的责任范围以外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在本保险项下不予负责;(5)赔偿处理,由8条组成,包括损失通知、施救费用、索赔单证及时效、赔偿基础、部分损失、全部损失、赔款后减少保额及重复保险比例分摊。明确了估定损失的标准,赔偿手段及保险双方在索赔,理赔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6)其他事项,由4个条款组成,主要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和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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