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7页(475字)

一方(承揽人)完成他方(定作人)所交付的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项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行为。

法律特征是:(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而非他的劳动。(2)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有权按照自己的生产条件、独立自主地进行活动。(3)作为合同标的的劳动成果是特定的而不是成为商品的种类物。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承揽关系表现在业主、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

据《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通用)》,业主权利是取得承包工程的所有权;义务是按期、按质提供完成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及必须条件,为承包人完成工程提供便利,其地位相当于定作人。承包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工程价款和报酬;主要义务是组织施工,保证按期交付质量合格的承建工程。其法律地位类似于承揽人。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承包人按照合同中所要求的技术规范实施工程,向业主负责;同时因其较独立的地位有权裁决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是国际工程承揽关系中较为特殊的当事人,承揽关系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最主要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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