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损坏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7页(539字)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保险标的主要为各类机器设备,如生产流水线、冷冻设备、施工机具、电梯、动力机械等等。我国的各类涉外或利用外资的企业包括补偿贸易、外汇贷款引进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通常使用《机器损坏险条款》。我国现行的条款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
该条款专门承保各类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的机器设备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条款由7个部分组成:(1)责任范围,由列明的8条原因造成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的机器设备的损失负责赔偿;(2)除外责任,由9条组成,除了列明常规的不属保险范围的内容外,还针对机器损坏险的特点作了除外规定;(3)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为保险金额,由出厂价、运费、税款、保险费、安装费等构成并作为赔偿的基础;(4)退保和退费,规定了保险标的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退费办法及保险双方提出退保的手续;(5)损失处理,由5条条款组成,明确了评定损失标准,赔偿手段及保险双方在索赔、理赔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6)被保险人的义务,由4条条款组成。根据机器损坏险的特点,规定了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即赔偿的先决条件;(7)争议处理,规定了保险双方发生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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