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一切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7页(528字)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保险标的主要为各类工厂、矿山的机器设备,如化工设备、冶金机械、发电机组、机床、电子设备、核电站等等的安装工程项目。我国的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补偿贸易,使用银行外汇贷款及使用中央或地方外汇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利用世界银行或其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各种筹集资金形式的安装工程保险通常使用《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现行条款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

该条款主要承保以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各种自然灾害和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及列明的费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形式和内容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上一致。这两种险是与承保工程项目相辅相成的一对险种。

只是安装工程一切险针对机器设备的特点,在承保和责任范围方面与建工险有所不同。该险是以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或以安装工程的最后建成价格为保险金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

安工险的责任范围中针对其特点增加了安装技术不善和电气原因造成损失的条款。该条款可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负责安装期间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被保险人依法应予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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