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6页(679字)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主要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造期间遭受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标的主要为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住宅、旅馆、商场、工厂、道路、码头、仓库、娱乐场、水库、桥梁、管道、地铁等等。我国的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补偿贸易、外汇贷款等各种利用外资形式的建筑工程以及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经援项目工程的保险通常使用《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我国的现行条款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

该条款主要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造期间由于各种自然灾害和条款中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意外事故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及列明的费用。条款由七个部分组成:(1)责任范围,列明了该险所承担的损失和费用的事故原因:(2)除外责任,把一些非意外性的或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由被保险人或其他责任方承担的责任予以除外;(3)保险期限,以整个工程期为保险期。规定了本险的开始和终止的几种情况;(4)保险金额,建筑工程的主体项目以工程建成时的总价值为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按工地的危险程度由保险双方商定;(5)被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履行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义务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6)索赔和赔款,规定了定损和赔付的原则;(7)争议处理,发生争议保险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规定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该条款可加保第三者责任险,负责在工地施工期间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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