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外汇管理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8页(322字)

我国对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4项:(1)一切贸易外汇收支必须通过中国银行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2)境内机构收入的贸易外汇,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批准者外,均按当天法定汇率结兑人民币,任何单位不得将该项外汇擅自保留、使用,也不准私自存放境外或异地。进口贸易所需支出的一切外汇,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或有关规定,向指定的银行购买。(3)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应贯彻“先收后支”原则,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先支后收或收支轧抵。(4)国家贸易协定项下的外汇收支,应按批准的协定要求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施行细则》有关规定办理。“记帐外汇”性质的支出,不得改支现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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