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58页(331字)

定期租船合同的条款之一。

指除非定期租船合同中有禁止转租的规定,在租期内租船人可以将船舶转租给另一租船人使用。船舶转租时,租船人必须与第二租船人另外签订一份租船合同,且转租合同不得与原租船合同有所抵触。

对租船人而言,当其根据转租条款对船舶进行转租时,便以不同身份成为两个租船合同的当事人:在原租船合同中,他是租船人,与原船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按原合同办理;而在转租合同中,他已成为船舶出租人(俗称二船东),与第二租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转租合同办理。

因此,在船舶转租过程中,原船东与第二租船人不发生任何关系。如果在转租合同中对船舶所有人的义务做出了高于原租船合同的规定,则船舶所有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仍以原租船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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