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71页(226字)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可以听取和讨论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工作汇报;可以适用本条例关于审查文件、执法检查、视察、受理申诉和意见、代表评议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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