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65页(1053字)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包括评议的组织、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在评议前2个月书面通知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

(三)进行评议宣传、动员和部署;

(四)确定参加评议人员,组成评议工作小组;

(五)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六)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内容,准备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评议调查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案卷以及有关材料。

评议工作小组应在述职评议会议前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评议准备工作情况,并提交述职评议调查报告。

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评议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评议对象向常委会述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充分发表评议意见,也可以采取书面发言的形式。必要时,可邀请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对象应如实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问题;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交评议对象及其单位进行整改。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在1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常委会,在3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述职评议对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复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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