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期费条款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58页(415字)
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之一。
滞期费条款规定,如果租船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是卸完,使得船舶需延长在港停留的时间以便完成货物的全部装卸,由此给船舶所有人带来损失,则租船人需按租约规定向船舶所有人支付一笔赔偿金以弥补其损失,此赔偿金即是滞期费。滞期费是在计算船舶燃料费、港口费和其它费用及营运损失之后,按每天每载重吨或是每天每艘船若干金额计收的。
滞期费按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比例计算。滞期费条款除规定滞期费的金额,还需规定滞期费的计算方法。
滞期费的计算一般采用“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原则,即船舶一旦进入滞期,则星期日、节假日、天气不良等原因造成的、本应扣除的停止工作的时间不再扣除而一并计入滞期时间并计收滞期费。有的滞期费条款规定,滞期费计算采用“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Per like day)的方法,即:计算滞期的时间与计算装卸时间采用相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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