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1页(338字)

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遇到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致使处于危险状态而又无法自力解除危险时,请求第三者或第三者志愿前来援救以解除危险的一种行为而引起的费用。

海损事故发生后,救助人对被救助人实施的救助,是按“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进行的。在救助获得效果后,被救助人根据事先的协议或事后协商或仲裁结论付给救助方的报酬,称救助报酬。

救助报酬金额可以在救助前或救助过程中双方所订立的契约内确定。

如果一方认为由于当时紧急情况确定的这项金额不够公平合理,可以在救助行为完成后要求另行协商或者提请仲裁解决。

但是获得救助报酬的先决条件,必须是救助工作获得效果或者部分效果;如果救助没有效果,救助人无权要求任何报酬。通常可以把救助费用列入共同海损分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