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人留置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2页(239字)

救助人在完成对遇难船舶及其他财产的救助后,在未获得获救方支付救助报酬或救助担保前,有暂时扣留获救财产的权利。

1967年5月27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统一关于海上留置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救助人可以就救助费而对船舶行使留置权。《1990年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规定:救助作业结束后的14天内若被救方不提供担保,救助人就有权对获救财产行使留置权。因而,救助人享有的留置权可以保证救助人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向获救方索取救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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