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4页(692字)

1957年3月,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罗签署的关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机构的条约。

条约于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宣告成立。该条约全文除序言外分6大部分,共有248条,并附有11份议定书和3个专约以及若干清单。条约就共同体成立的目的、活动均作规定,涉及内容十分广泛。条约第一部分“原则”的第3条规定,共同体活动可概括为11项:(1)在各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进口和出口的关税和定量限制,以及其他具有相同影响的措施;(2)建立共同的关税率和共同的贸易政策以对付第三国;(3)在各成员国之间废除阻止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的各种障碍;(4)建立农业方面的共同政策;(5)建立运输方面的共同政策;(6)建立一个保证在共同市场中竞争不受破坏的制度;(7)应用程序以便调整各成员国的经济政策,并补救它们的支付平衡的失调;(8)在共同市场的必要限度内,使各国的立法趋于接近;(9)设立一笔欧洲社会基金,以便增进工人就业机会,并促进工人生活水平的提高;(10)设立欧洲投资银行,发掘新资源,以利于本集团经济的扩张;(11)成员国的海外国家和领地也纳入共同体以增加贸易并共同致力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条约还规定建立一个拥有一定独立权力的、由缔约国联合组成的共同体,设置一整套具有一定权限的共同体机构,包括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议会、法院,以及一系列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该条约的签署不仅保证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经济一体化的需要,而且具有明显的政治联合的因素,为共同体向政治一体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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