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4页(250字)

又称欧洲原子能联营。

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根据1957年3月25日在罗签订《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而建立的机构。1958年1月1日生效。机构的职能是:协调成员国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建立原子能工业原材料和设备的共同市场;交换原子能研究情报,建立原子能研究中心及原子能工业企业等。

1967年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煤钢共同体合并主要机构,合并后称欧洲共同体,但仍保持独立法人的地位。1984年11月,该共同体与中国建立正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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