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5页(435字)
欧洲共同体立法机构(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根据欧共体基础条约的规定,在完成欧共体的职能方面制定的直接并统一适用于整个欧共体领域内的成员国及其国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规则是欧共体派生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包含作为第一次法律渊源的基础法,它在欧共体法中发挥最重要的作用。规则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刊物上公布,具有一般的拘束力。
规则的一切要素均具有义务性,在所有成员国中普遍适用并直接生效,对所有成员国、法人团体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89条的规定,规则是将条约具体付诸实施所必需的措施。
规则具有在共同农业政策、竞争政策、工人的自由流动、国家援助的认可等范畴以及根据欧共体诸基础条约赋予理事会和委员会以立法权的范畴内为实施各种基础条约而进行第二次立法的性质。根据欧共体基础条约的规定,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领域内具有如下特征:(1)一般的适用性;(2)统一的拘束性;(3)直接的适用性;(4)高于国内法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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