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指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5页(509字)

欧洲共同体部长理事会或委员会制定的,为履行与欧洲共同体有关的条约义务而指示特定成员国通过国内程序来履行该义务的规定。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189条第3款规定:“指令乃是为达到应有的结果,对有关成员国进行的约束,但采用何种方式和手段的权限则委托成员国机关来行使。”可见,指令需要成员国实行某种法律行动才成为国内法,它只对所指名的成员国有拘束力,但采取何种程序则由成员国当局自由裁量。当然成员国的自由裁量权并非绝对,成员国有义务服从欧共体法,为达到其目的而选择最适当的方式、方法。这种方式和方法包括通常的立法程序由欧共体机关所制定的指令改变成的国内法令,以及单纯的行政指导性规定。指令的意图在于调整和协调成员国国内法。倘若有关国家未根据指令调整国内法(颁发新法令或修改与指令规定相抵触的旧法令),将被诉于欧洲法院。

例如,在“欧共体委员会诉意大利”一案中,意大利政府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商品价值0.5%的附加费以补偿进口海关的行政费用,委员会认为这种附加费相当于关税,故令意大利政府根据31/68号指令停止收费。意大利政府不服从该指令,委员会即在欧洲法院起诉,法院判意大利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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