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法的直接适用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6页(422字)

欧洲共同体诸基础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以及欧共体立法机关(理事会和委员会)所制定的某些法律规范(规则、指令、决定等)可以在全体成员国直接适用,不必通过国内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即拘束成员国及其国民,就可以在成员国与其国民之间或其国民相互之间设定对国内法院也具有效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欧共体法的直接适用性来源于国际法的一元论和欧共体诸条约中某些条款的自动实施的性质。欧共体法中可直接适用的规定能使欧共体法原则自动成为成员国国内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整个欧共体领域内具有统一的妥当性和相同的拘束力。根据罗条约第189条规定,共同体法规一经共同体机构通过,无需通知成员国或期待成员国表态,就在共同体范围内对成员国政府当局、自然人和法人立即、直接、普遍地生效。1978年3月欧洲法院在一项判例中申明:“直接适用性……意味着共同体法规必须从其生效之日起,在其继续有效时期内,完全地和始终地在所有成员国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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