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理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7页(456字)

欧洲共同体的主要决策机构,也是欧洲共同体的主要立法机构。

它是根据1965年4月8日缔结的成立统一理事会及统一委员会的条约(1967年7月1日生效),由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诸理事会合并而成。理事会由成员国各派1名代表组成,目前是12名成员,由成员国的部长组成。

理事会主席则由成员国按国家字母顺序半年一届轮流担任,通常召开的是外交部长或财政部长理事会。

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共用体的经营予以合作或作出合作的决定。

理事会的主要权限是行使决定权,即通过制定规则、指令、决定等形式对欧共体机关及成员国政府及其国民产生拘束力,理事会在行使决定权时,必须以委员会的提案为条件,并根据情况需要接受欧洲议会的咨询。由此可见,理事会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作为共同体的立法机构,必须履行条约赋予它的职责,负责协调成员国各个领域的政策活动,制订共同体的政策和法规;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各成员国政府级机构,其每个成员分别代表各自国家的政府为维护和争取本国利益而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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