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法的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1页(350字)

全面反映经济特区法所调整的特区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对其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原则。

它是我国经济特区法社会主义本质的具体表现,是经济特区立法和经济司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运用经济特区法规管理特区经济,处理特区经济关系的行为准则,是实现和发挥经济特区法作用的根本保证。经济特区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

一般原则主要有:(1)独立自主、尊重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和互惠原则;(3)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此外,特殊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特区法除了必须遵循上述一般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以下特殊原则:(1)优惠原则;(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原则;(3)鼓励和限制相结合的原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