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2页(521字)

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设立,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开发区企业注册经营、劳动工资管理及优惠待遇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在我国主要有两个渊源:(1)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法规,如《宪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等;(2)特定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省、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在立法内容上,地方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规相互之间略有差别。

全国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法主要为《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在开放港口城市,但在政策上又和开放城市有别:(1)对外商投资的企业征收所得税,开发区实征15%,而开放城市为30%;(2)对外商汇出利润,开发区免征汇出税,而开放港口城市征10%的汇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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