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外资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3页(420字)

总行设在外国或香港、澳门地区,依照当地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以及总行设在经济特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在特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特区发展的需要和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审批。外资银行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其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根据我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资本的银行在特区设立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经公证机构证明的申请书;总行组织章程及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报告等;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总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在特区内设立外资银行总行,应当由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申请书;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投资者的资产、负债情况,并附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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