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8页(589字)

该特区内所有企业与其职员和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必须的基本条款、标准,以及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规范。

1988年8月12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分12章共69条。特区开放劳务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相互选择,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1)应完成的生产任务;(2)试用期限、合同期限;(3)劳动条件;(4)劳动纪律;(5)劳动报酬;(6)劳动保险、福利待遇;(7)违约责任;(8)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特殊行业因特殊需要的,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初次就业的合同制职工,试用期为3-6个月。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均应提前1个月向对方提出。职工的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6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不能间断、抢修设备或完成紧急生产任务需要,可以加班加点,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8小时,班后加点每次不得超过4小时。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应根据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岗位、责任、技术水平、工作性质以及劳绩,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市劳动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劳动保险。保证职工在年老、工伤、疾病或待业时获得一定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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