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9页(318字)

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通过双方自身的努力,经过友好协商,最终解决问题,平息争议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它的特点:(1)自行和解可以是申请仲裁前的和解,也可以在申请仲裁后,并在审理阶段时自行和解;(2)自行和解的结果可以是以书面形式重新达成协议,也可以是双方默契,没有书面形式的协议;(3)自行和解是在没有任何第三者的加入前提下进行的,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建筑在相互理解和谅解的基础上,出于对问题的真正解决,本着互让互谅的精神来进行的;(4)和解没有法律规定的程序,但是,和解的内容不能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自行和解常发生在申请仲裁前,申请仲裁后的自行和解并不多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