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仲裁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0页(411字)

双方当事人按照他们之间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就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该仲裁庭是由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一人组成。

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实践看,仲裁员独任仲裁的情况不太普遍,较常见的是由数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裁决。独任仲裁员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的意愿。其审理案件,具有及时、迅速的优点,但是,也有其明显的不足:与数人裁决相比,错误要多。

许多国际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独任的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我国的《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5条就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请书或者在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之日起20天内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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