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8页(283字)

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一级法院。

它所管辖的民事案件和它同级的行政区划是一致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此之外,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我国高级人民法院有三种:(1)省高级人民法院;(2)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3)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审判委员会。其审判组织,除设民事审判庭外,还设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经济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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