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3页(434字)

调整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关系的特区法规。

1988年8月12日广东省第7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10月1日施行。1981年11月17日制定的《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颁布新的条例,旨在适应特区经济的发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共69条,分为12章:总则、劳动合同、职工招用、调动(流动)、辞退和辞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职业技术培训、劳动纪律、社会劳动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会和民主管理、劳动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是特区内所有企业及其职员和工人。(2)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3)特区开放劳务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相互选择。(4)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5)特区建立职工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保证职工参加社会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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