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3页(634字)

调整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关系的特区法规。

1991年5月10日广东省第7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5月22日公布施行。1987年12月29日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旨在加强对特区的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经营土地。

共53条,分8章:总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抵押,地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内容是:(1)特区所在市政府或管委会对特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管理。(2)特区所在地市政府或管委会的国土局是特区土地管理的职能机构。

(3)市政府或管委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统一征用。(4)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5)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税或土地使用费。(6)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终止,应向指定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登记。(7)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8)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付清全部地价款,领有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证,除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的25%以上。

(9)土地使用权出租,应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办理租凭登记。(10)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11)土地使用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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