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程序和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3页(680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是:(1)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指的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系指该判决的财产所在地,或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或债务人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申请人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外国法院的判决书的正本,或经公证和认证过的确实无误的副本。如系外文的,应附有经合法证明过的中文译本。

(2)除当事人提出申请外,也可由有关的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请求承认和执行该国法院的申请,但是,这种请求只适用于判决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或者有互惠关系的,否则,我国法院将不接受外国法院的这种申请。(3)我国法院接到外国当事人或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申请后,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裁定承认该外国判决的效力,并按照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予以强制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是:(1)该外国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判决国与我国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各自判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与我国有互惠关系;(3)必须有财产或诉讼当事人定居在我国领域内;(4)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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