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6页(404字)

证明票据持有人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必要行为已被拒绝的一种公证书。

为适应对外贸易、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发展的需要,根据国际惯例,司法部决定,在北京、上海等部分城市公证机关办理票据拒绝证书的业务。目前,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中发生票据拒付的情况虽然很少,但当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为维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票据的流通,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及委托,公证处给予办理票据拒绝证书。办证程序是:(1)持票人应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票据及有关凭证。

(2)公证机关将当事人提供的票据到付款人处核实,证实该票据确实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即可出具拒绝证书,并将原票据附后,加盖骑缝章,作为该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需要,可附外文译本。(3)拒绝证书须制作二份,正本交票据持有人,副本由公证处归档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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