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5页(225字)

公证机关对公民未受刑事处分这一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此项公证主要用于去国外定居。当事人申办此项公证,除按一般公证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如实向公证人员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情况外,还须提供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无业人员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国外一般要求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书在半年内有效。当事人如办妥此项公证后的半年内未能获得签证,要续办此项公证。

续办时仍须按上述要求出具证明,并提交原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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