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203页(1106字)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晚期着作之一。大约写于柏拉图第三次访问西西里岛(公元前361年)之后。文章采用对话体,主要发言人是苏格拉底,代表柏拉图本人的观点。参加对话的还有普罗塔库斯和菲利布,是两个虚构的居勒尼学派的代表。

该篇的主题是论快乐。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辩证法的基本原则。苏格拉底认为,人们普遍承认具体的事物既是一又是多,是一与多的结合,但否定抽象事物的真实存在,弄不清抽象事物的存在方式。实际上世界上一切事物均由一与多构成,并生来具有有限和无限,这就是世界的秩序。因而从事每项研究时都要从确定理念开始逐步展开,由一进多,渐次进至无限,不能舍弃中间步骤。这就是实施辩证法的原则,也是辩证法与论辩术的根本区别。

第二,智慧比感官快乐更重要。菲利布主张感官的快乐就是使人幸福。苏格拉底则主张知识是善,智慧才使人幸福,智慧比感官快乐更重要。苏格拉底依据一与多的辩证法原则对快乐和智慧的地位进行论证,确定它们的高下。一切存在的事物可以划分为四类:第一是无限;第二是有限;第三是无限与有限的结合;第四是这种结合的原因。快乐不是完全的善,痛苦也不是完全的恶,它们的性质是无限的,因而它们属于第一类事物。智慧和心灵是宇宙间统辖一切的力量,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它们属于第四类事物。智慧高于快乐。

第三,智慧与快乐的关系。人们对快乐所持的不同意见表明快乐有多种形式。它们具有同一个名称,都是快乐,但相互之间有对立和差别。各种感官快乐在人的生活中虽有一定地位,但必须服从理智的指导。善的生活既不能放弃理性快乐,又不能完全排斥感官的快乐,智慧与快乐必须按适当的比例结合以达到和谐。

第四,知识的种类。知识可以分成生产性的和教育性的。各门知识各有其不同的职责范围。它们的纯粹性和确定性各不相同。哲学家追求的知识具有最高的精确性和真理性。辩证法位于这些知识的首位,它与所有知识都有关,它的研究对象是真实的存在。

《菲利布》把伦理问题和形而上学问题融合起来进行探讨,提出了许多辩证的认识。作者以“辩证法”为武器,批判了以菲利布为代表的享乐主义,肯定了以苏格拉底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幸福观。在论证过程中,作者还阐述了一与多、有限与无限、知识的分类等问题,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黑格尔曾多次赞扬这部作品。该篇是研究柏拉图辩证法和伦理思想的最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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