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本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264页(581字)

即美国哲学家弗罗姆的人性理论,因他主张人具有一种基本本质,并把这种本质作为人类行为的正确规范而得名。

弗罗姆是在《自为的人》一书中提出他的人本主义世界观的。他说,心理学的真正任务是向人指明“如何能为自己而存在”,即“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基本人性应该怎样生活”。和弗洛伊德不同,弗罗姆认为理性才是人的基本本质。他同意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宾诺莎等古典人本主义的见解,强调自我的作用,主张人能够运用理性把自己的冲动指向确定的方向,使之得到满足而又最有用处。他还主张把人的本性作为确定道德规范的前提和依据,以事物对人的利害关系来判断它的善恶。因此他认为在确定人的理想之前先要弄清楚人究竟是什么。这些主张都是为论述他的人本主义伦理规范服务的,同时也就使他和“主观相对主义”划清了界限,又和“权威伦理学”有根本的不同。前者否认存在着一般的、规范的人性,否认人自己能够决定善与恶的标准,后者肯定这些的存在,但认为它们都是权威提出来的。弗罗姆的规范人本主义伦理学则认为人同时是规范的制定者和对象。显然,他的这种理论很接近古典人本主义,和强调人具有非理性本质的弗洛伊德主义很不相同,同认为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因而根本不会有适用于一切人的普遍规范的某些现代人本主义者的观点也是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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