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纳赫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418页(1304字)

【生卒】:1883—1917年

【介绍】:

德国现代哲学家,早期现象学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早年所学专业为法学,当胡塞尔来哥廷根大学任教时,他成为胡塞尔的同事与追随者。赖纳赫头脑清晰,阅读广泛,精通数学与自然科学,始终与胡塞尔保持密切的个人关系。他总是力图将胡塞尔早期现象学哲学思想弄得简明扼要,清楚易懂,为现象学哲学的传播起过重要作用。胡塞尔当时的一些学生,如沙佩、冯·希尔德布兰特、科耶、斯坦因以及康拉德-提乌斯等人都尊称他是真正的导师。

同所有早期现象学家一样,赖纳赫坚信现象学哲学是一项共同的科学事业,每一个研究者都应有自我奉献精神,正如在自然科学研究中一样。不过,他对现象学的理解同胡塞尔有很大的距离,他赞同胡塞尔那种“细致而又彻底的研究方式”,却不同意他得出的哲学结论。他为不能遵循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思路而深感烦恼,而胡塞尔则认为他对那种曲解纯粹现象学的柏拉图主义倾向负有责任。

强调对现象的本质核心进行当下的直观是赖纳赫现象学的特色。他认为现象学并不是一个全新的哲学体系,而只是一种哲学思考方法。1914年,他应邀到新康德主义的大本营马堡大学作关于现象学的讲演,认为所谓现象学分析只不过意味着不允许我们引用表现、思维、情感等通常概念,并将我们自己也转换成被直观的对象,从而使直观的东西真实可靠。他认为,现象学的分析有以下几个目的:第一,它教导我们如何看待在日常生活的实践态度中被忽略的东西,并将我们导引到现象。第二,它要求我们探究诸事物的本质,而漠视它们的存在。第三,它要求研究诸现象中的本质联系与规律。这种本质联系既可以在逻辑与一般本体论的形式结构中找到,也可以在具体的质料现象的结构中找到。它有本质的必然性与本质的可能性两种类型。

从这种方法论要求出发,赖纳赫开始讨论本体论的有关问题。他首先提出先天现象学的问题,认为这种先天性是被判断与被认识的事物的状态,属于本体论的范围。在他看来,胡塞尔试图弄清本质如何在意识中显现出来的问题没有抓住关键,因为现象学的全部意向与目标都应是一门本质的本体论。此外,赖纳赫的本质现象学带有实在论的色彩,他认为物理的东西具有认识论上的独立性,本质和价值独立于认识主体而存在。这种实在论其实是一种柏拉图主义。

赖纳赫还利用现象学方法研究社会历史与法的现象。他提出社会行为理论,对法律承诺这种在罗马法结构中最重要的现象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法律承诺只具有前法律的本质,还应研究它所从属的一般社会行为的前因后果。它还探讨了各种法律实体的本质规律问题。

赖纳赫34岁早逝,但他至少在现象学运动的哥廷根时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他生前未出版过一部着作,《赖纳赫全集》于1921年由康拉德-马提乌斯整理出版。其中两部已译成英文:《什么是现象学》(1968)、《人格主义者》(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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