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原理》(穆尔)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464页(850字)

英国新实在主义者、分析哲学家穆尔的主要着作。出版于1903年。在该书中,穆尔第一次比较系统地提出了一套新实在主义伦理观。全书共分6章:第一章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第二章自然主义伦理学,第三章快乐主义(即幸福主义),第四章形而上学的伦理学,第五章关于行为的伦理学,第六章理想事物。

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他表明了自己对伦理学研究的宗旨:“我努力为未来任何能自称是科学的伦理写一部序论。换言之,我努力去发现什么是伦理推理的基本原则;建立这些原则,而非得出任何可以通过它的运用来达至的结论,这可以看作是我的主要目标。”(序言第9页)据此观点,他批驳了传统的自然主义和功利主义伦理观,阐发了他的直觉主义伦理观。穆尔认为,19世纪中流行的伦理学说,尤其是功利主义伦理学说犯了自然主义的错误,他们把善、恶等道德观念与来自感官的快乐与痛苦等自然属性混同起来,把伦理学归结为心理学,同时,他们不能把“快乐”与“快乐的意识”加以区别,甚至还错误把快乐或快乐的意识当作唯一的善。穆尔还批评了所谓“形而上学的伦理学”,把“我们应做什么?”这类问题同“永恒实在是唯一善”的问题混淆了,因为他们把“善”理解为事物的某种实在的性质,他指出这在逻辑上和认识上都是错误的。穆尔认为善是超自然的,不能通过感官去感受,而只能用直觉的方法去把握。显然穆尔把“善”的概念赋予了本体论的意义,带有客观唯物主义的色彩。

总之,《伦理学原理》的重要性不在于穆尔在书中对价值判断所作的分析,而在于他区别了事实认识和道德判断,并试图重新从理论上阐明道德哲学的主要问题。书中研究的主要不是什么道德规范,而是“我们所说的善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即人们在使用“善”这个名词时所通常表达的观念。他声称“善”是像“黄颜色”那样的一种单纯的观念,是无法予以定义的,善就是善。穆尔伦理学影响了后来伦理学理论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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