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念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861页(747字)

对于对象(如外在事物、其它心灵、上帝)的存在的默认(acquiescence)或者同意命题(如科学的、伦理的、美学的、形而上学的陈述)为真。关于对象的信念通常是直接的、非推理性的;关于命题的信念则通常以反思和推理为基础。关于信念的理论可以分为:(1)情感论;(2)理智论;(3)意志论。

在经院哲学中,信念指信仰(faith)或意见(opinion)。意见是缺乏证据的陈述。信仰是超自然的活动,起因于上帝的恩惠,信仰的对象超出了理性的证明能力,但不与理性原则相矛盾。能得到经验证明的陈述不是信仰的对象。

在休谟哲学中,“信念”指由习惯和联想原则所决定的、与当下印象有关联而产生的生动、鲜明的观念,用以帮助说明其因果性学说。休谟认为,事物的可然性越大,习惯越完备,信念也越牢固。一桩事件发生100次,第二桩事件发生10次,第三桩事件发生1次,那么次数较多的事件就会使它在我们的想象中牢固起来,并产生一种称之为信念的感觉。信念不是附加在某个单纯观念上的新观念。它与一般单纯观念的差异,在于想象或感受那个观念所指的对象的方式不同。如,当我单纯地想到上帝是存在的时候,与我相信上帝是存在的时候,上帝观念本身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而只是感到后者中的上帝观念比前者中的更生动,更强烈。因此,信念不是一种认识活动,而是一种感觉活动,是某种比单纯的想象或虚构中的感觉更生动、更活跃、更强烈、更稳定的感觉。信念的作用就是强化观念,赋予观念以更大的力量,从而使人们从某一印象或观念更迅速地转移到这个观念上来,即使因果推论更顺畅。它对于认识、情感和想象都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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