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皮尔士)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909页(649字)

作含义、意思解,亦有价值、作用之义。这是西方哲学、尤其是分析哲学的一个重要术语。在实用主义哲学家那里,这个术语主要见于皮尔士的着作。西方哲学界通常把皮尔士的学说称为“实用主义的意义论”。

皮尔士认为,哲学的主要目的在于澄清概念、名词或判断的意义,但不能凭靠传统的形式逻辑的种差加属的定义法,否则就会不断地定义下去,直至一个无法定义的抽象实体。他主张用实用方法来定义概念,为此他提出了着名的实用原则:“考虑一下我们设想我们概念的对象具有什么样的可想象地有实际影响的效果。那末,我们关于这些效果的概念,就是我们关于这一对象的全部概念。”也就是说,概念或判断的意义取决于它所引起的实际效果。皮尔士还用逻辑形式表达这种实用原则,要求把普通定言单称陈述句翻译成“假如——那末”假言陈述句形式。凡能作这样翻译的,就是有意义的,否则就没有意义或无法确定其意义。举例来说,如果说“金刚石是硬的”,就应该把此句译为“假如我们对金刚石进行刻破实验,我们不能成功,那末,金刚石就是硬的。”由此可见,皮尔士这种澄清意义的方法包含着假设、操作和实验三个因素或阶段。这种方法在有限的领域里是适用的,可以作为传统形式逻辑种差加属定义法的一种补充,但如果将它运用到一切概念上,尤其是抽象概念上,就会导致抽象概念实体化的错误要求。此外,由于皮尔士认为实际效果就是使人产生感觉,而不是客观结果,从而使他的这种方法具有某种主观主义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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