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中世纪)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911页(1129字)

奥古斯丁认为,一切事件都一定有一个原因。他从这个论点出发论证上帝存在:任何事物都不能给它自己形式,因为任何事物都不能把自己没有的东西给予自己;所以它必须从其它事物那里获得形式;因此,最高形式或最终的原因是存在的。

阿尔肯迪强调事物之间的普遍因果影响,认为关于任何一个事物的彻底认识都可以揭示出整个宇宙的本质。包括阿尔肯迪在内的大多数阿拉伯哲学家认为以前不存在而现在存在的事物一定有一个产生它的原因。阿尔加萨里认为,没有任何逻辑的或经验的证据可以证明有限的事物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关于两个事件相继发生的经验观察并不能揭示因果作用,所谓的原因与它的所谓结果之间的关系不是必然的。只存在逻辑必然性,而逻辑必然性不可能存在于两个有限的事物或事件之间。阿威罗伊反驳了阿尔加萨里的观点,他认为,如果否认有限事物之间有因果关系,我们便无法证明观察不到的上帝是存在的。但他并未能回答阿尔加萨里的问题。阿维西布朗认为,宇宙间唯一能起原因作用的力量是上帝的意志。

斯·阿奎那全面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潜能转化为现实需要有原因,一切变化都必然有其原因。上帝是最高的原因,自身是无原因的,他是创造者,他之外的一切都有原因。创造物之间也有因果关系,但这是第二性的,上帝与造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第一性的。

邓斯·司各脱基本上赞成亚里士多德的因果观,但他认为,有限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不是必然的,我们只能说它们自然地倾向于以因果方式活动,它们的活动必须有上帝意志的合作。

奥康的威廉认为,我们建立因果关系概念的唯一途径就是观察到两个事件同时或相继发生。但是,上帝的意志和能力是绝对的,在逻辑上,我们观察到的有可能只是上帝创造的一个奇迹。所以,因果关系没有必然性,因果律是个归纳性的原则。

奥特里库的尼古拉因其在因果关系问题上的观点被称为“中世纪的休谟”,他认为,确定性的唯一基础是经验的直接证据和矛盾律。但是,从经验中得不出关于因果关系的绝对证据。另外,由矛盾律可以推出,在每个有效的推理中,后件都只是重述前件的一部分或全部,否则此推理就违反矛盾律,是无效的。因此,根据矛盾律,我们不能从一事物的存在推出另一事物的存在,从原因不能逻辑地推出结果,反之亦然。他的结论是,因果关系只是一种可能性,我们不能肯定自然原因是存在的。约翰·布里丹反对奥特里库的尼古拉的观点,德埃利等人则赞同尼古拉的观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