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925页(463字)

佛教名词。亦称有为法,是缘起法的别名,与无为法相对。原意为“造作”、“有所作为”,指色(物质),心(精神)变化的生灭活动,泛指一切处于缘和而生、变化无穷的现象。《俱舍论光记》卷五:“因缘造作名‘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彼为故,名曰有为。”因一切有生灭变化的法(事物)均因因缘和合而成,故有为法有生、住、异、灭四相或四种特征。也有生、住、灭三有为相之说。原始佛教以此来显示“三法印”之一的“诸行无常”的道理,部派佛教以此阐明刹那生灭的主张。说一切有部站在法体恒有的立场上认为生灭变化四相是能相,色心二法是所相,法体是永存,故有为法刹那生灭。大乘佛教中观派以四相说明“缘起性空”,瑜伽行派则以此论证“万法唯识”的主张。有部和瑜伽行派把有为法归于色法、心法、心所有法、心不相应行法四类。色法是物质;心法是人的精神活动,有八识;心所有法是指人的精神活动器官大脑及其他部位;心不相应行法指心理活动之状态或现象。有为法存在于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之中,能用言语表达,又有“离、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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