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667页(559字)

美国精神分析学家弗罗姆独创的概念,指一个社会的或一个社会集团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性格。

但这不是指社会众多成员的个人性格特点的总和,即不是一个统计学的概念。属于同一社会性格的个人仍有各自不同的个人性格,但社会性格是每个个人性格的核心,个人性格围绕着这个核心展开,并随这核心的变化而变化。

弗罗姆的社会性格概念是从弗洛伊德的个人性格概念转化而来的。

社会性格的动力性同样在于它通过对人的心理控制把社会大多数人的心理能量引向同一方向,使之思想行为一致,从而造成定向的社会运动。

当社会性格和经济状况一致时,它作为个人性格的核心就使个人性格产生一种内驱力,成为维护既定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稳定发展的巨大力量;相反,如果社会性格和社会结构不一致,它所导向的社会行动就会和社会的要求相冲突,甚至发展成为使社会解体的危险力量。

社会性格仍是一种性格,并不是一种思想观念或理论体系,非理性、不自觉、盲目性和自发性是它的根本特点。弗罗姆把社会性格看作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中普遍流行的思想、理想之间的中介,并且自诩他的这个观点发展了克思主义,即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和转化的机制作出了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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