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批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701页(1804字)

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的伦理学重要着作。

里加1788年第一版。中译本1960年商务印书馆第一版,由关文运译出。

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指出,一方面人们可以从因果律角度对作为现象的意志进行规定,另一方面,也可从自由角度对作为物本身的意志进行思维,这两者并不矛盾。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解释道,从道德律的有效性中可以推出一条与自然界因果律无关的理性的根本法则,即在肯定意义上的“自由”。《实践理性批判》一书就是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系统地阐明伦理学的基本原理。

所谓“实践理性”,指与人的行为有关的道德伦理领域中的理性。

对它的批判,即考察人的行为的本质以及它应遵循的伦理原则。该书分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原理论和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两部分,前者又包括“分析论”与“辩证论”两篇。在“分析篇”中,康德区分了主观的和客观的基本实践原则,他把前者称为公理,后者称为法则,认为只有依据普遍有效的客观实践原则的行为才是理性的行为。

只有当意志的主观公理满足普遍有效的立法标准时,只有当它具有普遍理性原则的形式时,它才能成为一条普遍的理性原则。自由和理性立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只有当意志摆脱“物质”的操纵时,如追求幸福等,只有当理性通过成为意志公理的形式原则而停留在自身,并完全为自己而行为时,意志才是自由的并且自己为自己立法。对于具有感性-有限的理性本质的人来说,立法具有绝对命令的形式:你应如此行动,即不论何时你所遵从的行动的公理都应能成为一条普遍立法的原则。

对这条基本原理的意识应该是纯粹理性的一个事实。只有作为理性事实的道德律才能成为证实我们自由的现实性的根据。

在“纯粹实践理性原理的推论”一章中,康德将道德律定义为一条从自由中演绎出的原理。

如果纯粹实践理性成为意志的动力和它的规定性根据,那么就要排除所有的兴趣和感性的动力。

纯粹理性只要借助尊重道德律的那种道德感觉就能成为人们行为的动力,并使履行义务成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动力。康德批判了快乐主义和幸福论的伦理学,强调道德行为的动机,主张忽视行为的效果。

“分析篇”的重要成果是证实了最高道德原理与自由的紧密联系。

“辩证论”一篇的目的在于表明,当理性从总体考察它的对象时,会产生一种不可避免的二律背反。如前所述,在选择有效的实践基本原理时,道德律应是意志的唯一规定性根据,因此,一种遵从道德律的伦理行为应是去追求最高的善。

然而,对于具有感性和理性双重本质的人来说,这种最高的善还是一种不完满的善,它没有达到德行和幸福的统一。德行和幸福的统一是不可分析的,只能将它假设或思考为因果之间的联系。所以这里必然产生一个二律背反:或者认为对幸福的渴望成为追求伦理公理的行为的动机,或者认为伦理公理是导致真正有效的幸福的原因。

康德指出,只有当关于德行和幸福相联系的理性观念与道德律不相矛盾时,只有当道德律的有效性与理性理念的现实性相分离时,才能消除这个二律背反。如果事先设定了道德律的绝对有效性,那么从原则上就不可排除伦理意识将推动最高的和最完善的善——伦理和幸福的统一。关于最高的善将成为现实的观念,暗含着上帝存在的假设和灵魂不死的假设。在此,上帝被看作自然的造物主,并保证幸福与伦理的一致。

这就是康德着名的实践理性公设,它通过道德律从伦理学方面再次得到论证。

“方法论”部分主要论述个体主体的道德修养,探讨实践理性的法则如何真正影响人,成为人的实践动力。

康德认为,人的本性中就蕴藏着道德意识,使实践理性法则成为人的行为原则的关键在于发掘并培养这种道德意识。培养道德意识既不靠对利害的陈述,也不靠感情的一时冲动,而靠启迪人们对“义务”这个概念的透彻了解。

只要完全清除行为中各种不纯的动机,最为充分地揭示出动机的纯粹道德性,就能影响人的心灵,唤起人们对义务的尊重感,从而产生道德实践的力量。因此,只要致力于培养意向的道德性,用实例将道德意向活生生地显现出来,注意意志的纯粹性,就能培养出一个独立的和崇高的人格。康德还严格区分了合法行为与道德行为,认为后者比前者更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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