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号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979页(453字)

又译符号学。

一种关于指号及其运用的一般理论,它以指号过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17世纪末,洛克将指号学这一术语引进哲学研究领域。

在指号学的建立过程中,美国逻辑学家和哲学家C.皮尔士和C.莫里斯起了重要作用。皮尔士认为指号过程包括指号、指号的对象以及指号的解释者这三个方面的相互作用,并把任何如此活动的东西都称作指号。

莫里斯继承皮尔士的观点,把指号说成是一切“有所指”的东西,它主要包括语言中的指号,但也包括非语言的指号,例如手势、呼叫等等。莫里斯在《指号理论的基础》一书中,首次把指号学区分为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这三个部门。

他把“语用学”(Pragmatics)定义为对“指号和解释者的关系”的研究,把“语义学”(semantics)定义为对“指号与它可以应用于其上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把“语形学”或“句法学”(syntactics)定义为“对指号之间的形式关系”的研究。莫里斯的这种观点已被大多数分析哲学家所接受,并对后来语言哲学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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