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和他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997页(575字)

德国哲学家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术语。

自律是指道德主体超脱一切经验的动机,为自己的意志制定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并自觉服从。康德把道德主体的意志自律规定为一切道德法则的前提。

自律,首先要求人是自由的道德主体,具有自由的意志,所谓自由就是摆脱一切经验动机的支配,如主观的爱好、欲求、利己考虑等等,决不把对行为对象的欲望作为道德行为的动机。这种意义上的独立自主还只是消极的自由。

意志同时还要为自身设立能够普遍有效的法则,遵从它的命令,恪守义务。这种法则至高无上,不受任何制约。这样的自由就是积极的自由。康德认为,道德法则不表示别的,只是表示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自由的自律。一切准则只有符合这个条件才符合最高的道德法则。

他律与自律正相反。

是指意志的动机不是出于理性本身,而是出于其他的经验动机、幸福、欲望、快乐、良心、环境等等。康德认为,他律违背了道德的本质。

他律把意志完全并于经验的境界以内,是一种实质的准则,即把意志欲望的对象、因而把主观的好恶作为动机。主体不给自己立法,反而遵从感性法则。

个人幸福原则是他律的要害。这样的道德准则,只能具有受制约的普遍有效性。

他律的行为不论其效果如何,因为动机不是道德律本身,不是以尽义务的态度奉行道德律,因而都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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