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19页(3320字)

市场秩序又称之为市场经济秩序。

秩序是指事物运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有序状态,或者说是事物的有序运动。市场经济秩序可以定义为:由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法律体系和社会观念等所规范、形成和保持的经济运行的有序状态。

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经济体制就基本特征而言是计划经济体制。

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没有独立的决策权,不能自由进入市场参与经济活动,而是在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指令的推动下开展经济活动,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法律关系。

这样的经济秩序井然,然而计划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却没有活力,被形容为“算盘珠”,全社会实际上只有中央政府一个决策中心,用行政方法进行资源配置。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源配置是没有效率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市场迅猛发育起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主体的各种束缚迅速解除,充满生机活力的经济主体快速生长,并积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作为经济人的经济主体是要进行追求物质利益的经济活动,而资源又是稀缺的,于是他们之间必然产生了对稀缺资源的争夺。在这种经济资源的争夺中,经济人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冲突,由此产生种种混乱。这种情况在我国80年代后期已经十分明显。基于此,我国1988年在理论上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问题,即市场经济秩序。

中国在发育市场经济过程中遇到的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既是中国现实的社会经济问题,又是各个国家在市场经济成长过程中曾经遇到过,并且有的国家已经成功地解决了的问题。

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出现经济社会秩序混乱是一个规律性的现象。中国产生这个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原因:(1)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随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原来适应计划体制的法律制度越来越不适用,而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还有待于建立,即使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某些法律制度,全社会还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真空。(2)有关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真空。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套管理制度,而这套管理制度的建设有一个过程,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出现管理制度的缺位也许是不可完全避免的。(3)人们的素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有一个过程。人们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动力机制的大转变,从政治思想动员转换到物质利益上来,物质利益成为经常和持久的动力机制。人们抓住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机会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最大化。

在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的时候淡化了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没有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可供人们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于是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出现混乱,甚至是十分严重的混乱。假定适应市场经济的规范制度已产生,人们对市场经济的各种规章制度的了解、熟悉和遵守也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只有在这个过程结束之时,人们的素质才能提高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上来。(4)市场经济的价值判断体系、道德规范有待于建立和完善。人类社会经过了漫长的自然经济,形成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价值判断体系和道德规范,它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意识形态不会随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同步转变,因而在市场经济发育起来后,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价值判断体系道德规范仍然束缚着人们,而市场经济的价值判断体系道德规范的建立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

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对于中国来说是有关改革开放能否顺利进行的重大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中国需要建立的市场秩序既是中国一国特殊的经济社会问题,同时又是各国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共同的经济社会问题,因而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既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又要充分考虑国际经验。

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1)充分尊重和保护产权。

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健康发育的一个前提性的条件,没有明晰的产权也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商品交换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换。克思写道: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

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里的私有者其实就是商品所有者。

商品所有者就是拥有了商品产权的经济人。当然,产权这个概念的含义要比所有权宽。

产权界定有四个层次:一是明晰所有者的产权,要明晰财产归属,还要明确规定财产所有者所享有的相应财产权利;二是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立,原来明确界定给所有者的某些权利现在转到了经营者手里;三是在外部性领域,对产权界定并实施有效的保护;四是产权界定一般由自愿签订的合同来体现。(程民选,1996)

(2)确认市场主体资格。

既然商品交换的一个前提是承认产权,那么,就要确定谁是商品的所有者,只有这个所有者才是商品的监护人,才有资格支配这个商品进行交换,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从一般的意义上讲,经济主体是经济人。在我国的特定条件下,经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法的经济组织。

(3)维护经营自由。

经济主体必须要有经营自由权。自己有权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以及为谁生产。经济人是一个独立的决策主体,拥有进行独立决策所必须的人、财、物,以及在供、产、销各个环节的决策权力。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才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4)维护契约自由。经济主体应该拥有契约自由。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与各种经济主体发生各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由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于是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契约。这种契约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5)确保机会均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到多方面的平等。

不同社会性质、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在取得资源、市场份额等各方面要一律平等。政府不应亲疏有别。

这里所说的平等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制度的同一,二是市场的公正性,三是税负公平。对所有经济主体实行平等,即国民待遇原则。

(6)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实行优胜劣汰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没有什么温情脉脉,而是有点铁石心肠。

市场经济竞争中既有胜利者又有失败者。为了保证市场经济中竞争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社会要提供一种帮助竞争失败者的社会保障制度。

维持市场秩序的关键在于提供一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程序和资格的法律。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建立后还有一个执行问题。只有建设起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又能认真执行,才能建立起来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才有可能从野蛮的市场经济走向文明的市场经济。

参考文献:

马克思,1975,《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

程民选,1996,《产权与市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杨永华,1996,《中国市场经济学通论》,广东人民出版社。

杨永华,1991,《我国80年代商品经济发育中大量消极因素泛起的原因探讨》,《社会科学论坛》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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