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江西教育出版社《世界文化辞典》第624页(204字)
历史上土耳其法律体制以奥斯曼帝国的利益为基础。
16世纪由苏里曼一世所建立的法制大体上一直沿用到19世纪。1922年后土耳其成为一个共和国,随后接受西方式的改革。1961年制定宪法,建立议会政体,立法权归大国民议会,该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行政权由共和国总统和内阁行使。
总统由大国民议会从其成员中选出,任期7年,不得连任。总理由总统从国民议会议员中选任。